水土保持方案编制
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
一、方案编制的必要性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第25条及《重庆市实施 <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土保持法>的办法》第21条规定,建设单位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必须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,未编制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,项目不得开工建设。
二、编制时间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 项的决定》,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在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可研批 复之后、开工建设之前。
三、方案编制等级及审批权限
根据《重庆市实施 <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>的办法》第22条规定, 占地5万m2以上或挖填方5万m3以上的项目编制报告书;占地及土石方均 在标准之下的项目编制报告表。根据《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》第6条:项目为中央立项(包括审批、核准、备案,下同) 且占地50万m2以上的报告书由部级审批;项目为中央立项占地50万m2以 下或市级立项的报告书由市级审批;其余的方案为区级审批。
四、方案编制程序
业主提供主体设计
业主配合我司勘察现场
业主、审批部门、编制单位核查现场
业主附件盖章
送审
评审(业主参会)及修改报批
业主缴纳补偿费
批文
变更(地点、规模发生重大变化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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