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规划
生产建设项目复垦
土地复垦,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 的土地,采取整治措施,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 动。例如,在生产建设过程中,因挖损、塌陷、压占 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,采取整治措施,使其恢复到 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。
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,按照“谁损毁,谁复 垦”的原则,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(以下称土地 复垦义务人)负责复垦。但是,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 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(以下 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)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复垦。
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复垦。
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:
(一)露天采矿、烧制砖瓦、挖沙取土等地表挖 掘所损毁的土地;
(二)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;
(三)堆放采矿剥离物、废石、矿渣、粉煤灰等 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;
(四)能源、交通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 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。
